離婚訴訟期間,配偶作為公司股東與他人簽訂股權抵債協議,能否證明其惡意轉移債務?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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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2-10 22:45作者:皓哲律師團隊 【廣州婚姻家事律師】 離婚訴訟期間,配偶作為公司股東與他人簽訂股權抵債協議,能否證明其惡意轉移債務?
基本案情 魏某某與趙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01年登記結婚,2019年因感情不合,婚姻基礎難以維系遂決定離婚,兩人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后,魏某某發現,趙某某作為HA有限公司股東,其在2018年年底與XY公司簽訂股權轉移協議,經HA公司股東同意并資源部放棄優先購買權,趙某某所擁有的HA公司56%的股權轉讓至XY公司所有。 經查實,趙某某與HA公司轉移股權的基礎在于其對外宣稱的兩人間訂立有買賣合同,轉移股權是為了頂抵該合同債務,但是魏某某認為趙某某與XY公司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合同交易關系,該股權轉移發生在離婚前夕,趙某某此舉是為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魏某某以未經趙某某未經其同意,在與XY公司無真實交易基礎的情況下,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在于趙某某與XY公司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以及法院依職權的調取的證據顯示,趙某某與XY公司間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系經過HA有限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并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條件。趙某某雖然系魏某某的配偶,其對該股權對應的財產性收益而不是股權本身享有財產共有權利,因此趙某某以未經其同意無權轉讓股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在趙某某與XY公司間是否具有真實交易基礎的問題上,法院認為,庭審中趙某某與XY公司均主張雙方間訂立有買賣合同,但是兩方均無法提供合同原件,兩方間亦無財物往來,趙某某雖然向法院提交了貨物的照片,但是無法認定該貨物系趙某某與XY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 根據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規則,趙某某與XY公司未能證明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的,法院認定該買嗎合同關系不存在,趙某某與XY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欠缺事實基礎,且該股權轉讓協議發生在趙某某與魏某某的離婚訴訟期間,趙某某在未收到XY公司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的情況下已經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將股權過戶至XY公司名下的,存在虛假交易行為損害配偶魏某某的利益,法院認定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律師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在一般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程序中,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股權轉讓不需征得配偶同意,配偶可就股權轉讓的收益主張財產權利。 但是本案中較為特殊的一點在于,股權轉讓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其若因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否則會導致該股權轉讓無效或可撤銷。本案中,趙某某與XY公司在缺乏股權轉讓基礎事實的情況下,趙某某未收到股權轉讓款便過戶股權的,侵害配偶的共有財產權利,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無效事由,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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