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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兩人合開公司,一方向他人借款后通過債轉股清償部分借款的,剩余錢款能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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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5-27 23:28作者:皓哲律師團隊

廣州婚姻家事律師

夫妻兩人合開公司,一方向他人借款后通過債轉股清償部分借款的,剩余錢款能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

2015年,趙某某與胡某某結婚。兩人在婚后共同成立了一家AH有限責任公司,截止2018年年底,公司共有股東5人。

2019年1月,趙某某向徐某某借款10萬元,約定一個月后歸還。借款到期后,趙某某表示當前無力歸還借款,將自己在AH有限責任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徐某某,以抵償部分借款。

徐某某同意。

趙某某在將股權轉讓的消息告知胡某某等股東后,胡某某等人均表示同意。

事后,由于剩余借款趙某某仍未按期向徐某某給付,徐某某便將趙某某和胡某某一起告上法庭,主張剩余借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趙某某和胡某某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在于對于被告人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的借款能否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人趙某某與胡某某在2014年結婚,之后兩人共同創立了AH有限公司。2018年年底,趙某某以個人名義向徐某某借款后,由于一時無法償還借款,于是將所有的AH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徐某某以抵償債權,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包括胡某某在內的其他股東均放棄了優先購買權。徐某某因此主張胡某某對于趙某某向自己的借款是知情的,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法院認為,僅憑借胡某某放棄優先購買權僅能證明,胡某某對于在股權轉讓額度內的借款的是知情的,對于剩余部分的借款,原告需徐某某并沒有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而負擔。因此法院對于徐某某主張上述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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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中涉及夫妻債務的認定規則,根據2018年1月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于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的借款如果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債權人需要提供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債權人徐某某所提供的股權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文件僅證明胡某某對于部分債務的存在是知情的,但是對于剩余債務是否存在徐某某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因此法院依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不認定剩余債務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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